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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「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 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」及「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5 年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計畫」辦理。
二、為提供教師及教保員心理諮商服務,本市教育局業與在地心理諮 商機構簽訂 115 年 4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合約,諮商鐘點費每小時新臺幣 1,600 元(含稅),由心理諮商機構按季申請撥款。
三、為保障教師選擇諮商權益並平穩銜接特約機制,相關申請 規定如下:
(一)特約機構申請:請教師及教保員至「臺南市政府 EAP 員工協助及福利關懷網」提出申請,由本市教育局受理並轉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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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客家委員會 114 年 12 月 4 日客會語字第 11467010013 號 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作業要點第五款第(一)款規定略以,全國軍公教警人 員於完成測驗後,得檢附加戳到考證明章之認證准考證、 領款收據暨切結書向任職機關(構)申請補助,並由該機 關(構)彙整後,依期限函報中央客家委員會申請補助; 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,應由其所屬各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 )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彙整後統一申請;國立學校及私立學 校,由該校彙整後申請,未依規定辦理該會得不予受理。
三、各級別各梯次認證舉辦日期及報名期限, 請逕至客語能力認證網站( https://hakkaexam.hakka.gov.tw )查詢,... 觀看完整文章
一、依據市府 114 年 10 月 31 日府人考字第 1141445445 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校所屬人員赴陸港澳,不分平、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。
三、另行政院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,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,請加強宣導,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,並落實下列事項:
(一)本校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,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,並依「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(含非因公)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(轉)期程表」及「行政院及所... 觀看完整文章